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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层司法所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也是基层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乡镇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等多项工作任务,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如果能正确把握好基层司法所工作定位,充分认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发挥作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认真履责,就能更好地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工作状况及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的推进,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需求,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期望使得基层司法行政事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一)司法所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关键所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是司法行政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最终执行者,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能否具体落实,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近年来,围绕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基层司法所在干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也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赖。

  (二)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互补的作用。首先,司法所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工作职责把维护稳定的关口前移,注重事前预防,而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的地区治安及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等职责,多在事件发生后介入,以事后补救为主,二者在工作侧重面上形成职能互补,共同为维护地区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司法所工作职能主要以宣传、教育、引导、提供服务为主,形式上更易于与群众沟通、交流,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其行为或决定代表国家意志,当事人必须遵守或执行,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形成互补。因此,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等其他基层政法职能部门一个有机整体,彼此独立又相互协作。  

  (三)司法所在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作为法治工作重要部门的司法所地处基层,深入百姓,是多功能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广泛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的群众性、广泛性和极大的社会覆盖面使其在处理公民个人法律事物,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或组织无法取代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范、教育等各个环节也都有用武之地。基层司法所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司法行政部门不论是在广义还是狭义上的“司法”概念中,工作职能都有所涉及,但与公检法相比,司法行政工作还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开展中或多或少的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紧缺。因对基层司法所没有足够的重视,在体制(人员编制)安排上存在大量的“一人所”,甚至有的乡镇政府将仅有的“一人所”人员安排开展驻村工作。“一人所”承担着多项工作任务,工作职能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挥,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严重影响着基层司法所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司法所单兵作战情况,人民调解队伍涣散情况,缺乏整体配合和联动机制,导致矛盾纠纷排查不全面,影响了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成功率。

  三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性有待增强。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较大,加上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因而造成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度不够;同时,因普法宣传形式较为单一,普法宣传效果不佳。

  四是基层司法所的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办公经费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司法所职能的发挥,特别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专项经费紧缺、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难。

  三、强化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规范建设,切实解决“一人所”问题。高度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机构设置上实行“一乡镇一所”,在人员编制和配备上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解决2-3人的编制问题,明确司法所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身份地位,以利于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作用和依法履职,切实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二)正确定位,深刻理解和认识基层司法所在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要继续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积极投入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去。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仅仅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还应引导群众自觉地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的“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利用自身贴近基层、便民利民的职能优势和工作网络,主动靠前工作,大力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三级调解网络”机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配合机制,扎实推进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上下协调联动机制,改变司法所“单兵作战”的局面,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要依法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帮扶、考评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法程序,积极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落实;要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实现帮教工作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五)创新普法宣传措施,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一是要认真组织实施“七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进行工作责任分解,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社会矛盾、土地征用、山林权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法涉诉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二是创新普法方式,注重普法效果。通过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平台、短信平台等网络媒体进行普法宣传;把普法宣传引入民俗节日活动中,开展民俗节日普法宣传。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普及率,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好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作用。努力把法律服务工作做实做好,把重点放在党委、政府关注的事情和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力争做到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围绕热点、焦点积极开展工作,为农民维护合法权益、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七)切实保障基层司法所必要的办公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司法所职能多、任务重,没有经费作保障,工作开展难。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培训、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经费应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并落到实处,使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能得以有效发挥。(作者:张玉林)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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