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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潍城区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打开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2-11-02  来源: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共讯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拓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领域,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多元化工作格局,前不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与潍城区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六种情形,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意见》签定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理顺工作关系,开辟案源线索,迅速打开工作新局面,近日,就一起仲裁裁决执行案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9月,江西省农民蔡某因不服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来潍城区检察院申诉,诉称2011年9月,自己在潍城区金x家具经销处打工期间,不慎被机器轧伤右手食指,造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与业主赵某智产生纠纷,于是将赵某智诉至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金x家具经销处赔偿蔡某经济损失69877元。今年1月,蔡某申请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赵某智声称“参与仲裁的主体是潍坊聚x家具有限公司,本人及其金城家具经销处未参加过仲裁审理”,使案件出现了不予执行的情形。9月,法院作出(2012)潍城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裁定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执行。

  受案后,潍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详细审查,发现法院执行裁定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经调查,金x家具经销处业主赵某智与潍坊聚x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凤系兄妹关系。蔡某的劳动合同虽然是与金x家具经销处所签,但他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潍坊聚x家具有限公司所投。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时,开庭通知书上的被申请人是赵某智的金x家具经销处,出庭的却是赵某凤的潍坊聚x家具有限公司,而且该公司也承认蔡某是本单位职工;开庭时的代理人是赵某智委托的,提交仲裁庭的委托书加盖着潍坊聚x家具有限公司的印章。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所有事实表明,金x家具经销处与聚x家具有限公司名义上是两家企业,但事实上为一体,鉴于本案的实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认为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的情形时,须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方能裁定不予执行。而本案中,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系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程序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潍城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已向潍城区检察院送达再审裁定。(讯息来源: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 崔玉华 张美娟)

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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