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 2013年8月23日,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范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22日,22岁的王凤娟与24岁的李建军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同居生活,于2010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佳怡。双方于2010年0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摩擦。2013年06月02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王凤娟回娘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要与被告李建军离婚。被告李建军坚决不同意离婚。
范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结婚至今已三年之久,并生育有一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各自性格、习惯不同而发生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发生矛盾后,如果双方能够及时反省自己的行为,改正错误,互相体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范县法院 吉国民)
中国法院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