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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宿人被撵走冻死房主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4-09-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何有财)客人到家借宿不守规矩,寒冷夜晚将其撵走致冻死房主是否要担责?答案不是肯定的,也能是否定的。要看具体环境下,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近日,巧家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房主被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5月,家住昭通市永善县的王某礼到巧家县东坪镇新王某发家,自称是家族,王某发同意王某礼在其家吃住两天后离开。尔后,王某礼过不了多久又要来王某发家吃住过一月半载,已是相当熟悉了。直到同年12月14日,王某礼再次来到王某发家,并在王某发家中吃住。

  12月19日晚,王某发和两个孩子睡觉后,到24时左右,听见王某礼在摇其家堂屋门,喊叫其妻和其姐的名字,王某发起床后,见王某礼赤裸下身站在院坝里,还在喊其妻和其姐的名字,双方便发生争吵。王某发要求王某礼从其家中离开,王某礼要求王某发将其包拿给他就走,王某发便将王某礼的一个包包、衣服、裤子等物提了扔出其家槽门外,并将王某礼推出槽门外,关上房门后便睡觉。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王某发发现王某礼死在自己家槽门口。经巧家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某礼的死亡原因符合冻死。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礼与被告人王某发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寒冷的夜晚,被告人王某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王某礼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将王某礼推出家门,致王某礼当晚被冻死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受害人王某礼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发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故对王某发作出前述判决。

  通常情况下,房主将不守规矩的借宿人撵走也没什么奇怪的,但在特殊的环境下也有例外。本案中王某礼与王某发系远房亲戚,王某礼到王某发家玩耍借宿,双方因发生口角致将借宿人撵走。当时因在寒冷的夜晚,王某礼在此地再也无亲戚朋友。虽王某礼不守规矩,存在重大过错,但房主将其撵走后便关门睡觉,未意识到可能会因寒冷而致冻伤或冻死的情形发生,王某发的过失而致王某礼在外无处投靠而冻死亡,王某发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讯息来源: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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