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7777.16元。
2012年3月26日,江西DL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部与罗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一年后,该项目部向罗某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同意工地上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所购的剩余建设材料折价后一并移交。之后,罗某起诉至法院,诉称双方按照约定,派人于2013年3月27日至30日用3天的时间,对工地上的机械设备和剩余建设材料进行清点,商定价格为595378元,随即他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移交给了对方,但对方收到机械设备和剩余建设材料后未及时付款,他多次催讨,对方仍拒绝支付。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合同后,原告罗某已将其设备及剩余的建设材料卖给了被告江西DL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应按约定将设备款、建设材料款支付给原告。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工地上的设备和材料核对,协商作价为567777.16元。另外,该项目部系被告成立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为此,其责任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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